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的使用,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其他部门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子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等。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财务报表等。
第六条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第七条 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适用于公司(子公司)财务部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第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监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九条 印章的刻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印章刻制的规定,由需刻章的部门提出申请,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公司行政管理部根据具体规格要求统一安排刻制。
第十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刻制,须经公司总裁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方可执行。
董事会印章的刻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方可执行;监事会印章的刻制,须经监事会主席审批同意方可执行。
其他未列明的印章(如部门专用章、业务章、投标专用章等)的刻制,须经公司总裁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需新刻或重刻印章的,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备案手续,原有印章按规定进行缴销。
第十二条 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相关印章,擅自私刻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完毕,印章管理部门应留下印模,发布印章启用通知。通知中应明确发布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模,由使用部门印章保管责任人领取。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四条 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由总裁指定专人保管;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秘书或指定专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主席或指定专人保管;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各类印章保管人员应严格履行审核登记手续,规范使用,建立印章使用台账。如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立即向公司总裁办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日起,各领用部门和印章保管人员将承担该印章使用的保管责任,因印章使用、保管违反本制度,给公司(子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将追究印章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时,印章保管人员应根据领导审批,指定他人代为保管印章,印章保管人应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并及时做好台账记录。印章保管人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保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用印起止时间,实行管印人员登记备案制,以明确责任。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由重新确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第十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审慎审核用印内容及检查审批手续,未按批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审批权限不全的,印章保管人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保管人员审核文件内容或审批手续的,印章保管人员可拒绝用印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印章保管人员不得在空白的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合同以及其他空白文本上盖章。
第二十条 印章保管人员未经规定的审批程序不得擅自用章,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印章应妥善保存,及时清洗,确保印章清晰、端正。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印章的使用实行事前登记与审批制度,用印申请人须在钉钉上提交“印章使用审批流程”,用印文件或资料一并上传,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具体如下:
(一)公司公章、合同章用印,一般性文件经分管副总裁审批;重要文件由总裁审批;属于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经董事长审批。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用印,经法定代表人本人审批或被授权人审批。
(三)公司董事会印章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用章。证券部常规的信息披露工作用章无须经上述程序,可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用章。
(四)公司监事会印章须经监事会主席审批同意后方可用章。
(五)财务印鉴专用章由公司(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用章。财务部门因财务常规工作使用财务类印章的无须经上述程序,可按公司(子公司)的审批权限和流程经审批同意后用章,但须做好用章登记记录。涉及公司对外支付款项事项时,财务用章保管人员须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在确认资金审批流程完成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三条 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在外使用时,应当在钉钉上申请用印审批流程,在相应领导审核同意后,到印章管理员处办理印章交接后(附件1《印章移交单》),方可外借。原则上,外借印章应当有至少一名员工监督使用。印章外借期间相关印章保管、使用等责任归属印章持有人,印章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
第六章 印章的废止
第二十四条 印章废止的审批权限
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废止,须经公司总裁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废止,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方可执行。
董事会印章的废止,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同意方可执行;监事会印章的废止,须经监事会主席审批同意方可执行
其他未列明的印章(如部门专用章、业务章、投标专用章等)的废止,须经公司总裁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印章的废止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印章废止的规定,由需废止的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上述审批程序后,由公司行政管理部根据具体规格要求统一安排废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制度要求使用印章、保管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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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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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移交单
印章名称(类型) | |||||
移交前印章样式 | 归还后印章样式 | ||||
移交人:
时 间: | 接收人:
时 间: | 归还人:
时 间: | 接收人:
时 间: | ||
鉴交人:
时 间: | 鉴交人:
时 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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