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对此,重庆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自查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张淮清先生、罗楠女士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以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重庆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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