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兼副总裁何金子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何金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8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何金子:
经查,你担任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科技)董事、副总裁期间,你父亲于2022年7月20日卖出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科技股票500股,你母亲于2022年7月27日买入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科技股票10,000股、2022年7月28日卖出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科技股票10,000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何金子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深圳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后续一定加强自身及家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2.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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