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8
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 | 作者: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803天前 | 125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完善和健全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发展所处阶段、未来业务模式、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对利润分配作出合理的制度性安排,建立起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要求,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分红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每年根据当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近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经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意见,确定公司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及发展阶段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董事会可以对分红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调整,调整时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并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董事会在审议并形成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如需调整分红方案,应重新履行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以保障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由董事会审议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现金分配的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二)利润分配周期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可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利润分配比例及时间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差异化分配政策

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注: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计划提出、制订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五、附则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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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