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签署对外投资高速智能充电桩项目补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充电场站建设EPC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资料,并与公司董事、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与探讨,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签署对外投资高速智能充电桩项目补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签署<充电场站建设EPC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未来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参股子公司重庆思极星能科技有限公司拟签署的《充电场站建设EPC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落实公司发展战略、促进公司高速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本项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公司独立董事:
叶陈刚 钟晓林 Key Ke Liu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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