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概述
1.重庆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29日、2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拓展的需要,2024年度公司拟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度为2亿元。授信期限内上述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授信额度内向融资机构申请融资。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上述授信额度及授权的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同时,为进一步支持公司发展,保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授信事项的顺利实施,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重庆绿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实业”)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庆绿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资产”)同意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6,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担保额度范围为新增授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反担保等,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任何担保费用,亦无需提供反担保。
2.2024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关联方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增加无偿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进一步支持公司发展,保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授信事项的顺利实施,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绿发实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绿发资产、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城建”)同意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增加21,300万元的担保额度,有效期内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担保额度范围、担保方式不变,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需向其支付任何担保费用,亦无需提供反担保。本次增加担保额度后,2024年度绿发实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绿发资产、绿发城建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总额度由不超过6,000万元增加至不超过27,3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2月21日、6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融资及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贷款额度7,000万元,由间接控股股东绿发实业、控股股东绿发城建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签署各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保证人:重庆绿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重庆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7,000万元为限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1.合同签署各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保证人: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2.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重庆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7,000万元为限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绿发实业及其控股子公司绿发资产、绿发城建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为27,300万元,本次接受关联方担保后,担保余额为19,000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8,300万元。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重庆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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