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68
关于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来源: | 作者: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1598天前 | 176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07-13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科技”)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中驰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源信”)、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中利”)、北京信中利普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中利普信”)、北京信中利京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信中利京信”)、北京信中利嘉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中利嘉信”)、日照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银投资”)的通知,中驰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中源信、信中利、信中利普信、信中利京信、信中利嘉信、汇银投资与付清永先生、冯红女士、李轶辙先生、富兴投资基金(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兴投资”)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订背景

本协议签署前,控股股东中驰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及一致行动人中源信、信中利、信中利普信、信中利京信及汇银投资分别持有公司股份84,557,366股、17,223,762股、27,153,727股、19,151,800股、20,700,000股、29,738,216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10.54%2.15%3.39%2.39%2.58%3.71%,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8,524,87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4.76%

因股权结构调整,信中利计划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27,153,727股转让给富兴沁园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沁园春1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39%,沁园春1号为信中利嘉信与付清永先生、冯红女士、李轶辙先生共同投资设立的由富兴投资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沁园春1号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本协议签署前,沁园春1号未持有公司股份。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中驰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1:付清永

乙方2:冯红

乙方3:李轶辙

丙方: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丁方: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戊方:北京信中利普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己方:北京信中利京信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庚方:北京信中利嘉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辛方:日照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壬方:富兴投资基金(广州)有限公司

以上合称为“一致行动人”或“各方”。

(二)协议主要条款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各方拟在与公司经营发展相关、且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中采取一致行动,以共同控制公司。

为此,经各方友好协商,就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采取“一致行动”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1、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科技经营发展、且需要经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科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以巩固各方在公司的控制地位。

2、各方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各方就有关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科技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行动。

3、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科技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以持股最多的股东意见为准。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共同委托某一代理人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5、各方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行使股东表决权等权利。

6、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自202079日至202179日止。

7、各方确认并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应当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信息披露义务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聘请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的费用等)由各方自行承担。

8、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本协议一式拾壹份,各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签署后,截至2020710日收盘时,中驰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8,524,871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4.76%,其中沁园春1号持有公司股份27,153,727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39%,信中利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协议各方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