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 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本次收到的法律文书为一审民事判决书,目前处于上诉期,尚未生效。因此,本次判决目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前期已将股权收购诚意金人民币2,00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如后续收回款项将增加公司的现金流。
一、基本情况概述
2023年4月,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中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冀投资”)的股权转让纠纷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中冀投资退还公司向其支付的收购股权诚意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相关损失、费用。
2023年4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件。2023年5月,中冀投资提出管辖权异议。2023年6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裁定中冀投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4月26日、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2023年半年度报告》。
二、诉讼的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京0106民初18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中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诚意金2,000万元;
2.中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驳回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原告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250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仲裁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的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公司本次收到的法律文书为一审民事判决书,目前处于上诉期,尚未生效。因此,本次判决目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前期已将股权收购诚意金人民币2,00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如后续收回款项将增加公司的现金流。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3)京0106民初18227号;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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