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科技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2022年度实际经营情况、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发展规划相符,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科技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积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按照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执行,切实保障了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出具的《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科技2022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制度执行情况。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对《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鉴于公司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注销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61.00万份。
2.因公司2022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1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596.40万份进行注销。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事项的规定,注销依据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五、独立董事对《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因公司2022年度业绩指标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对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147.0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回购依据、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将本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龙勇、胡昌松、罗楠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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