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高华[意HC004]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3号1号楼3层,邮编:10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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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七月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高华[意HC004]号
致: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uncitygroup太阳集团科技”)的委托,指派郑冬梅、董成良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7月14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如期于2021年7月29日下午14:30在重庆市渝北区新南路439号中国华融现代广场2号楼506大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7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9日9:15至2021年7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6,867,7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5733%。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部分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20,602,1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691%。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10名(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代表公司股份20,813,1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954%。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选举陈国庆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何金子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2.1 选举邹胜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关于签署对外投资高速智能充电桩项目补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签署<充电场站建设 EPC 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5.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2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即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但不得超过其拥有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选票数相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3-6项议案均采取非累积投票制,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其中第5项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以普通决议方式进行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次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
1、《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选举2名非独立董事。根据表决结果,陈国庆先生、何金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1 选举陈国庆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9,790,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67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430,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024%。
1.2 选举何金子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9,225,8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571%。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866,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919%。
2、《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选举1名非职工代表监事。根据表决结果,邹胜勇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1 选举邹胜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68,976,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75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616,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915%。
3、《关于签署对外投资高速智能充电桩项目补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城建”)作为本项议案审议事项交易对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间接控制的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绿发城建为本项议案的关联股东。关联股东共计59,359,091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因此本议案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为78,110,863 股。
表决结果:同意74,161,863股,反对3,328,700股,弃权620,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444%。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864,197股,反对3,328,700股,弃权620,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265%。
该议案表决通过。
4、《关于签署<充电场站建设 EPC 总承包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兼总裁王蔚先生在交易对方重庆思极星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思极星能”)的控股股东思极星能科技(四川)有限公司担任董事、公司副总裁何金子先生在交易对方重庆思极星能担任董事,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王蔚先生、何金子先生为本项议案的关联股东。关联股东共计2,500,000股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因此本议案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票总数为134,969,954股。
表决结果:同意131,020,954股,反对3,328,700股,弃权620,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42%。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864,197股,反对3,328,700股,弃权620,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265%。
该议案表决通过。
5、《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3,311,454股,反对3,399,700股,弃权758,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5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654,697股,反对3,399,700股,弃权758,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199%。
该议案表决通过。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948,037股,反对3,776,717股,弃权745,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06%。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291,280股,反对3,776,717股,弃权745,2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738%。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高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冬梅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马 杰 董成良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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