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董事长、董事辞职的情况
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长汪超涌先生及董事潘林武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鉴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需要,为更好地满足公司治理要求,汪超涌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务,其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潘林武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其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汪超涌先生、潘林武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将尽快履行程序补选新的董事,在选举产生新任董事长之前,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同意由公司董事兼总裁王蔚先生代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及主持股东大会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汪超涌先生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将继续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直至公司完成新任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止。汪超涌先生通过中驰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中源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7,424,9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6%;潘林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汪超涌先生及潘林武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长汪超涌先生的辞职原因进行了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董事会对汪超涌先生、潘林武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公司补选董事的情况
2021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补选陈国庆先生、何金子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简历附后。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汪超涌先生、潘林武先生出具的《辞职报告》;
2.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提名函;
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附件: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陈国庆先生:1979年出生,中国籍,中共党员,大学本科。现任重庆绿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重庆绿发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发城建”)执行董事兼经理,重庆量子信息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中新合富(重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国庆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绿发城建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除此之外,陈国庆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职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何金子先生:1985年出生,中国籍,中共党员。吉林外国语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士、中国人民大学世界经济学专业硕士。北京交通大学客座教授,2012年获得金融界“十大金牌博主”称号,《财富讲坛》授予“技术创新奖”。2020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金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存在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任职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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