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14:30
4.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8楼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艾远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78人,代表公司股份106,888,297股,占公司总股份784,163,368股的13.6309%。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277人,代表公司股份11,584,3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773%。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95,453,91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17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6人,代表公司股份11,434,3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58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4项议案,议案2、议案4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议案3采取普通决议方式审议。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103,267,411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125%,2,844,941票反对,775,945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267,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125%;反对2,844,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16%;弃权775,9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7,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6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434%;反对2,844,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584%;弃权775,9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7,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82%。
2.以103,010,112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17%,3,093,340票反对,784,845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010,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17%;反对3,09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40%;弃权784,8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7,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06,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223%;反对3,09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027%;弃权784,8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7,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5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以103,000,511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28%,2,867,941票反对,1,019,845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000,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628%;反对2,867,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31%;弃权1,019,8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7,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69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394%;反对2,867,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570%;弃权1,019,8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7,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36%。
4.以103,220,811票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689%,2,891,641票反对,775,845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3,220,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689%;反对2,891,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53%;弃权775,8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7,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9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411%;反对2,891,6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615%;弃权775,8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7,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73%。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董成良律师、郑冬梅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重庆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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