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1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追溯调整2017年度至2020年度财务报表。上述更正事项反映出你公司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切实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确保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公司将持续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全面梳理子公司管理体系,优化子公司内部管理、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等相关制度及执行,对子公司治理结构、重大事项管理等方面明确管理要求。
同时,公司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要求相关部门及责任人限期整改落实,持续跟踪检查整改结果,确保整改到位。
公司将以此为鉴,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加强财务工作水平,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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