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事先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资料,并与公司董事、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与探讨,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影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喀什中汇联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借助产业基金平台,整合各方面的优质资源,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公司的产业链整合和产业扩张,推动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公司独立董事:
叶陈刚 钟晓林 Key Ke Liu
202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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