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授予日为2021年5月17日,该日期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市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授予/获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贺庆华先生以及1名核心骨干人员在授予日/授权日前6个月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经核查,公司副总裁贺庆华先生在发生交易时未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交易是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以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另1名核心骨干人员在自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以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除此以外,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其他激励对象均不存在授予日/授权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及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2021年5月17日为授权日/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9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755万份,向符合条件的1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665万股。
二、独立董事对《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客观、公正和公平的交易原则,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不存在利益输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对《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喀什中汇联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借助产业基金平台,整合各方面的优质资源,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公司的产业链整合和产业扩张,推动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及相关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公司独立董事:
叶陈刚 钟晓林 Key Ke Liu
202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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