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公司收到林嘉喜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业绩补偿款200万元。截至本报告批准作出日,补偿义务人林嘉喜通过债权债务抵销及银行转账方式累计向公司偿还业绩补偿款1,641.33万元,尚需向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余额为2,769.85万元。
(2)2022年12月,公司因与寇汉的业绩补偿款纠纷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寇汉向公司支付因其未完成业绩承诺而需要支付的业绩补偿金44,698.95万元,并由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
2023年1月,公司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渝0120民初9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寇汉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公司支付2019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补偿金44,698.9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本案原被告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正式生效。
2023年2月,因寇汉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公司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2023年7月、12月,公司分别收到寇汉委托第三方支付的业绩补偿款6,000万元、4,000万元。
2024年7月,因寇汉未履行完毕上述生效判决,公司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公司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4)渝0120执恢405号,执行标的金额为34,698.95万元。
2024年8月,公司收到寇汉委托第三方支付的业绩补偿款2,000万元。截至本报告批准作出日,补偿义务人寇汉累计已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2,000万元,尚需向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余额为32,698.95万元。
3.公司诉中冀投资的股权意向金纠纷
2023年4月,公司因与中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冀投资”)的股权转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中冀投资退还公司向其支付的收购股权诚意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相关损失、费用。
2023年11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冀投资返还公司收购诚意金2,0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中冀投资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4年4月,因中冀投资未履行生效判决,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12.52万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2024年9月,公司收到执行款项111.14万元,被执行人中冀投资尚需向公司支付的款项余额为2,101.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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