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 □ 不适用
1、2020年8月,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公司全资子公司喀什中汇联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中汇联银”)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红箭”),要求中兵红箭赔偿喀什中汇联银的投资损失,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涉诉金额总计2,408.65万元。2020年12月25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20)湘01民初1781号的一审判决,判令中兵红箭向原告喀什中汇联银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共计1,473.86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6.14万元,由原告喀什中汇联银承担6.20万元,由被告中兵红箭承担9.94万元。
一审判决后,喀什中汇联银及中兵红箭均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喀什中汇联银于2021年1月28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述事项已进入受理程序,但尚未开庭审理和判决。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诉讼事项,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2021年1月,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申请延长9,200万元贷款的还款期限,期限延长至2021年8月-9月,由公司董事长汪超涌先生对公司依约履行上述借款合同偿付贷款本息等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3、公司经自查发现控股股东中驰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因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因未能在2021年3月2日前完成占用资金归还事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的规定,上述事项触发了“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1年3月3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截至2021年3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已归还全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自2021年4月9日(星期五)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4、2021年3月,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公司在重庆市璧山区注册成立了全资子公司——重庆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未来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suncitygroup太阳集团”),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负责公司在重庆市璧山区建设充电桩项目的具体事宜。
5、2021年4月,为加快推进高速智能充电桩项目在重庆市璧山区的落地,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就高速智能充电桩投资事项签订了《工业项目补充合同》,双方进一步明确了项目建设的周期及经营目标,公司在璧山区注册成立的重庆suncitygroup太阳集团为项目投资建设主体。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将根据项目发展需要,指定主体通过对重庆suncitygroup太阳集团增资等方式参与项目投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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